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某银行与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04月18日 | 发布者:刘继元 | 点击:3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曹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元,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住...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曹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元,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43022.41元、利息2910.81元、违约金14841元(截至2022年12月12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6250********某银行信用卡,双方签订了《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激活并使用了案涉信用卡,但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6日,被告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并于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承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已知晓所办卡收费规则。《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所欠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合约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规定。

审核被告的申请并批准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0********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22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信用卡本金43022.41元、利息2910.81元、违约金14841元;截至2023年9月3日,被告尚欠信用卡本金43022.41元、利息2910.81元、违约金14841元。

另查,原告与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签订《信用卡案件诉讼代理合同(律所)》,约定原告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与被告案件的代理人。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元。

又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某银行大连分行信用卡诉讼转授权书(2022年度)》,转受权人为原告,转授权权限为:负责分行作为当事人的信用卡催收业务相关诉讼案件应诉策略、法律文书、用印流程、代理人员选聘等案件管理事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交易明细、《信用卡案件诉讼代理合同(律所)》、发票、转授权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就信用卡的使用等事项达成合意,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规定,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发生透支或者取现后,应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偿还欠款,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现已授权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根据合约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022.41元、利息2910.81元、违约金14841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某银行、赵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继元律师 入驻2 近期帮助过:9 积分:13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继元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继元律师电话(1594244144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42441446